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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4-05 13:01:36编辑:死去活来网浏览(84)
[32] 刘剑文:《论领域法学:一种立足新兴交叉领域的法学研究范式》,载《政法论丛》2016年第5期,第4页。
一、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 司法责任制改革作为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部署的重要任务,是完善司法权运行机制的关键,也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具有基础性、全局性地位。将原本由行政区划检察院管辖的跨区域和特定类型案件,统一调整为省级检察院派出机构办理,有效避免了司法活动受到相关案外复杂因素影响,更好体现了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充分遵循了司法规律,努力确保检察办案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有机统一。
2018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专门明确了最高检发布指导性案例的职权。健全检察官依法履职保障制度,激发办案人员能动性。2021年3月,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加大对证券犯罪的惩治力度是此次修法的重要内容。目前,检察环节该制度适用率稳定保持在85%以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普遍适用的刑事诉讼新常态新格局已经形成。截至2022年12月,超过2.5亿人次登录检答网,各地检察人员共提出17万个咨询问题,解答率在96%以上,有力地指导了检察人员办案工作。
十三届全国人大连续四次把四大检察写入对最高检工作报告的决议中,从最高权力机关法律决议的角度对检察改革予以肯定。2022年9月,最高检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关于建立健全资本市场行政执法与检察履职衔接协作机制的意见》,进一步深化了资本市场执法司法协作。其中包括许多客观原因,比如,有学者指出,行政法的范围太广,每一类行政事项都很复杂,单就某类行政事项编成一个有系统的法典,已经很难。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要实现对违法行为的利导,就应当保障违法损失预期>违法收益,而违法收益又等于被处理的概率乘以被处罚的力度。而是随着技术手段、行政理念的发展在不断更新变化。2.从职能上看也存在交叉,数字政府中政府担任三种不同的角色:1.数字技术的使用者,政府使用数字技术和数据来提高行政效能。[38] 3.适当吸收领域法中的重要原则 在数字时代,《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等领域法中的一些重要原则将对数字政府、数字经济、数字社会的法律规范产生深刻影响,行政法法律体系也需要对此予以回应。
薛刚凌:《行政主体之再思考》,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2期,第30-40页。【注释】 [1] 在许多学者表述中 ,电子政府(electronic government)与数字政府( digital government)经常作为同义词替换,如 Darrell M. West, Digital Government: Technology and Public Sector Performance,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05,p1-21. [2] 需要注意的是,此时的办公自动化指的是利用计算机等工具提高办公流程的信息化程度,与后文将会讨论的自动化行政概念并不完全一致。
建构起不同于《个人信息保护法》一般规定的公法领域的数据共享规则,明确共享的规则、框架和底线,防止实践中的无序共享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66] Batya Friedman, Helen Nissenbaum. Bias in computer systems,3 Acm Transactions on Information Systems 330(1996). [67] 宋华琳、孟李冕:《人工智能在行政治理中的作用及其法律控制》,载《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6期,第10页。如此规范体系设计,可以既坚守法治底线思维,又可回应数字时代治理规则快速迭代的创新需求。所谓行政基本法典,是指在功能定位上将行政法典定位为基本法典,内容上重要而简约,在全面的基础上选择最基本、最重要的部分,涵盖一般行政法中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法律规范。
[3]这一阶段以人工智能与大数据技术为核心,以行政智能化为主要目标,以自动化决策、智慧城市等应用为代表。[28]数字技术的巨大价值正在于其无处不在,它与公共行政的各个领域相关联,深度交融,因此,难以完全剥离,形成一个独立的编。在数字政府建设领域中,大部分情况都类似于此。[47] 马亮:《公务员的信息技术能力与数字政府建设:中国城市的调查研究》,载《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2期,第35页。
这部分内容本文将在下一章具体内容部分予以详细探讨。关于我国传统行政主体理论的争议由来已久。
此外,如前述,公物法上的合目的性拘束还可以丰富和发展数据使用时目的限制原则的内涵。具体来说,数字政府建设所强化的公共行政整体性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1.整体政府——理念和组织层面的一体性强化 整体政府是一种新型的政府治理模式和运作机制。
周雅颂:《数字政府建设:现状、困境及对策》,载《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9年第2期,第121页。现有行政法基本原则应当得到坚决贯彻。二、行政法典在内外体系上对数字政府建设的回应 前述论证厘清了数字政府对于法典化本身的影响。[17] 应松年、张航:《中国行政法法典化的正当性与编纂逻辑》,载《政法论坛》2022年第3期,第27-41页。因此,自动化系统作出的行为构成行政行为,可以确认其相应的效力与法律控制,从而将自动化行政纳入行政法的整体框架。在数字政府建设领域中,这一问题尤为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个人信息或数据领域的一般性法律规范,并未对公共数据共享等公法问题作出详细的专门规定,因此,行政法典中需要增加大量个人信息、数据方面的公法规范,这也就产生了规范竞合的问题。
数字政府建设产生了海量公共数据,而数据共享又使得这些数据在系统内相对集中,由此产生的数据安全风险尤为值得关注。而运用自动行政方式后,违法行为被处理的概率在特定条件下将被大大提升,但原有的处罚力度却没有得到相应的调整,最终从整体上看,行政处罚的密度严重失衡,执法畸重。
[6] (二)法典化与数字政府建设间的双向互动 从数字政府的核心内容可以看出,数字政府建设并非单一技术的简单运用,其对公共行政的影响是全面的,在理念、组织、程序、制度等多个方面出现了重大变革。在本案中,二审人民法院提出,对于技术问题,行政审判的审查强度有限,且专业问题会因为观点角度的不同存在不同的理解和争议,司法审查不宜过多干预,其对该案涉及的技术问题的审查系法律性审查,即审查该套设备系统投入运行前是否经过了充分的论证、检测。
[27] 综观学者们现有的分编思路,学者们并未严格按照特定分类标准在绝对逻辑意义上进行分类,而是考虑到现有行政法律体系和法律实践的具体需要,在一定逻辑基础上,将一些具有一定独立性的部分单列出来。刘东亮:《技术性正当程序:人工智能时代程序法和算法的双重变奏》,载《比较法研究》2020年第5期,第64-79页。
学者们对它的一些界定颇具启发性,但往往只能反映其中的某一个侧面,而非全部。[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38-447页。2.对数字政府公私合作的整体框架予以明确 在协作型政府理念指导下,公私合作成为各地数字政府建设的重要模式,如广东的政企合作、管运分离建设运营模式、浙江的政企战略合作建设运营模式等。三、行政法典在具体内容上对数字政府建设的回应 下面,将结合各编内容探讨行政法典在具体内容上对数字政府建设的回应。
这充分说明,在数字化时代的创新和变革中,更应当守住包括正当程序在内的法律规范底线。[30]但这一古老的原则在面对领域法这样的新发展时受到了一些挑战。
那么,数字政府建设的有关内容是否有必要独立成章,关键在于数字政府建设的有关规范内容是否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以及独立的一编能否相对较为完整地容纳数字政府建设的规范。传统行政法学理论框架上,通常将行政法学分为总则、组织、行为、程序、救济五大板块。
换言之,建立行政处罚标准动态逻辑机制。关于最终行政法典中公物法是独立成编还是合并进入行政组织编的问题,未来有待进一步形成共识。
以数据共享为例,数字政府要求加快政府信息平台整合,消除信息孤岛,[41]应遵循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这样的概率性的正确结果能否满足证明标准?是否具备足够的可接受度? 2018年的声呐电子警察第一案[70]就是新技术证据产生争议的典型例子。对于数字政府建设来说,数字技术使用者的思维模式与操作能力的提升和硬件设施的投入同样重要,甚至更为重要。[65]对于电子化文件的安全问题,需要技术和制度的双重保障。
而法律的稳定性强调的是基于现有规范的可预测性。[57] 查云飞:《人工智能时代全自动具体行政行为研究》,载《比较法研究》2018年第5期,第167-179页。
这种整体化的理念也进一步贯彻到组织层面,体现为建立起专业化、集中化的政务数据管理机构(如各地的大数据局、政数局)以及数字政府运营中心(如各种政务大数据中心),它们为数字政府的平台化提供了组织基础。数字政府(Digital Government)在早期主要是作为电子政府或者电子政务的同义替换词[1],以信息传递的电子化、无纸化、网络化为核心,以提升办公和管理效率为主要目标,对外以政务网站建设为特点,对内以办公自动化建设为重点。
[52] 齐英程:《作为公物的公共数据资源之使用规则构建》,载《行政法学研究》2021年第5期,第138-147页。[10]在形式上,平台既是一种技术实现、一种工具、一种模式、一种机制,也可以是一种组织机构,其关键特征是标准、共享、服务、复用,即依托于标准化的服务模式,在不同使用者中共享可以反复使用的业务、功能、能力、系统、模式、代码、人员、设备等,从而实现资源的集约化、响应的敏捷化、服务的标准化、效益的规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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